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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件線索移送有什麽規律?

壹、審計案件線索移送有什麽規律?

1,審計案件線索移交規定如下:

(1)涉及縣處級幹部或涉案金額較大的重大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移送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處置;

(二)影響較大、問題嚴重的黨風政風問題線索,移交委局相關處室處理;

(3)線索明確、內容簡單的問題,由預防腐敗辦公室直接查處;

(四)涉及垂直管理部門或者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哪些經濟業務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

1,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產的接收、增加、減少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4.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6.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會計核算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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