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案件線索移交規定如下:
(1)涉及縣處級幹部或涉案金額較大的重大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移送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處置;
(二)影響較大、問題嚴重的黨風政風問題線索,移交委局相關處室處理;
(3)線索明確、內容簡單的問題,由預防腐敗辦公室直接查處;
(四)涉及垂直管理部門或者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哪些經濟業務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
1,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產的接收、增加、減少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4.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6.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會計核算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