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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的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解析: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和警戒區。對這類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這種情況是指除上述暴力、威脅以外的手段,如圍攻、鬧事,無視或拖延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提供便利條件的要求,阻撓執行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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