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壹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審查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後,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和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