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審計監督檢查制度,設立紀檢監察機構,主動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保全方位監督無盲區。建立審計項目回訪制度,對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誠信、執法和效果影響進行回訪,實施有效監督。
加強對審計人員監督方法
通過審前培訓、現場管理、效能監察等手段進壹步強化審計人員的風險防控意識,嚴格落實審計執法要求,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合法、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審計工作和結果。
築牢“兩審”風險防線,做好基礎審查,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的審查,在審計項目現場結束前解決不完善、不規範、不準確的問題。除重大違法違紀等保密事項外,每個審計事項的事實應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與被審計單位各級財務、經辦和領導人員進行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