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內部審計是部門和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和相關資產,對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真實、合法、有效監督的活動。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應當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壹)審計機關沒有派出機構,財政收支數額較大的政府部門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
(二)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3)國有大中型企業。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五)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下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上述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首席果汁檢驗員。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