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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已於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6月165438+10月2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案件,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安全,根據《票據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因行使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或者非票據權利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根據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票據未轉讓時基礎關系違法、雙方無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支付對價而未支付為由提起票據返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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