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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問和審問的區別

法律分析:訊問分為訊問和詢問。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稱為訊問,意思是訊問,對證人的訊問稱為訊問。為了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治安處罰法》將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分離出來,將“訊問”壹詞改為“詢問”,體現了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與相對人的人格平等,體現了對相對人的尊重,對保障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到現場或者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方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應該單獨詢問證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第壹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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