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到現場或者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方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應該單獨詢問證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第壹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