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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準,死亡賠償標準: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每月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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