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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新基金何時向基金業協會提交法律意見書?

2016年2月5日,為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4號文件——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主要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加強信息報送、提交法律意見書、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公告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申請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重大事項發生變化,須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的具體適用(壹)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2)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已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補充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3)已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補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四)已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事項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註冊申請材料、工商登記、專業化經營、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經營基礎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內控制度、外包、合法合規、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逐壹給出結論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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