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稅收。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2.企業開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夠與企業使用的其他土地明確區分的,可參照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事業單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根據規定,對於企業征用耕地,已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會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從批準後的當月起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