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答復可以是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要看回復的內容和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口頭答復可能構成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口頭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如批準或拒絕許可、批準或拒絕土地使用權等。在這些情況下,口頭答復可以被視為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但是,如果口頭答復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不涉及具體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或者影響,那麽就可能不構成具體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查閱或者提供資料時作出的口頭答復,在這種情況下,口頭答復不構成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口頭答復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口頭答復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影響到具體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影響,那麽就可以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另壹方面,如果口頭答復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不涉及對特定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影響,則不構成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執行的;.....(四)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