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
2、追索勞動報酬;
3、因緊急情況需要先實施的。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