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根據民政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夫妻關系證明書時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雙方書面申請;2.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4.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5.他們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三張(兩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和有關文件之日起7日內審核,發給《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對於遺失結婚證需要補辦的,雙方可以持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申請領取婚姻登記證聲明》,當事人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將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為其補辦結婚證。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