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查實以食用油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關於銷售明知是使用的食用油而生產的食用油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為其提供資金、許可、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在商業中使用地溝油是觸犯刑法的,可能會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溝油為其提供便利,可能構成* * *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4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