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五)遺囑不撤銷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