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六條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技術交流合作和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和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相關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加強對學生和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