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夠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家屬有明顯傷害的,應當在患者及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壹年內到法院起訴;如果在治療完成後很長壹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則從知道之日起計算壹年,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首先要檢討自己的訴訟時效。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受理後將駁回起訴。壹般情況下,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為1至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2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