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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壹般為兩年。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喪失依照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醫療事故訴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即自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訴訟,但不得超過醫療糾紛發生後二十年。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夠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家屬有明顯傷害的,應當在患者及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壹年內到法院起訴;如果在治療完成後很長壹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則從知道之日起計算壹年,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首先要檢討自己的訴訟時效。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受理後將駁回起訴。壹般情況下,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為1至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2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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