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背信者的後果如下:
(1)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飛機、火車上的軟臥;
(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
(三)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也可以限制失信者的高消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國家法院對被執行人有什麽限制?
執行人對法院施加的限制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