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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失信的後果

壹、失信者的後果是什麽?

1.被背信者的後果如下:

(1)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飛機、火車上的軟臥;

(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

(三)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也可以限制失信者的高消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國家法院對被執行人有什麽限制?

執行人對法院施加的限制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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