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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以上重傷4人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7人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

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654.38+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數據擴展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失職和瀆職的字面意思差不多,都不是盡職調查。刑法上的區別只是用法上的不同。玩忽職守罪是具體章節的總稱,玩忽職守罪與具體罪名相關。

玩忽職守罪不是犯罪,是刑法分則中對犯罪的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 * *犯罪33起。第九章七個罪名使用了“玩忽職守”壹詞,如: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玩忽職守簽訂和履行合同、玩忽職守進行環境監管、玩忽職守進行傳染病防治、玩忽職守進行商品檢驗、玩忽職守進行動植物檢疫、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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