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編制、審核、出版公開地圖,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和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