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許可證是有效的。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項目既不開工也不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在建建築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內容包括暫停施工的時間、原因、申請地點、維護管理措施等。,並按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停工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合同的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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