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延期不能超過幾個月。
《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因此,建設項目不能無限期推遲。施工許可證廢止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重新申請或者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繼續。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致使工程無法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能提供所需的指示、批準等。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無法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壹周內,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發生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約定或工程師同意順延工期的其他情況。
通過我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國家法律,項目最多不能延期超過三個月。超過時間就廢了。希望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