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
根據生態區面積和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領域重要濕地,包括除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針對濕地保護的法律,是濕地保護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的裏程碑,標誌著我國濕地保護工作進入法治化軌道的新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四條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根據濕地的生態區位和面積以及對維護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將濕地劃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級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壹般濕地。依法將重要濕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公布國家重要濕地名錄和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國際重要濕地應當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公布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和範圍,並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壹般濕地的名錄和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