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稱:
“查驗”是指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以下簡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自己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處於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並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
“隔離”是指將感染者帶到指定的場所,限制其活動,並對其進行治療,直至消除傳染病傳播的危險。
“留驗”是指將染疫嫌疑人帶到指定的場所進行診斷和檢查。
第五條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隔離,防止任何人感染,並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
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是,對染有第八章規定以外的疾病的嫌疑人,可以在該人離開染疫環境時起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內,實施就地診驗或者留驗等衛生處理。
第九十六條受檢疫人在停留期間有檢疫傳染病癥狀的,衛生檢疫機關應當立即對該人實施隔離,並對與其接觸的其他受檢疫人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從衛生處理完畢時起,重新計算停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