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對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後,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偏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招標時客觀情況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相同貸款利率或者同期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對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後,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偏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承包人因招標時客觀情況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而為施工人員訂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壹建築工程訂立的多個合同無效,但該建築工程質量合格。壹方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按照最終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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