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壹條規定,年滿6周歲的兒童必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但沒有規定6周歲以下的兒童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也就是說,年滿6周歲是孩子上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最高年齡,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6周歲後送其上學接受義務教育是違法的。
“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孩子可以推遲到七歲。”第十壹條第二款:“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並沒有對壹些“未獲批準”的孩子的家長進行調查,沒有讓孩子在6歲時入學,而是在孩子6歲後才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