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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禁漁是怎麽回事?

實施長江十年禁漁,完善耕地休耕輪作制度。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海洋捕撈動物活動的時期。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的持續恢復和發展。

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壹項措施。2002年,農業部規定,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市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鄱陽湖、洞庭湖區,每年封禁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雲南省德欽縣至葛洲壩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為禁漁期。葛洲壩每年4月1至6月30日去長江口。

綜上所述,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禁漁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漁獲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允許捕撈總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調查和評價,為實施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國人民、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逐級分解;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並逐級分解。捕撈配額總量的分配應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方式和結果必須公開,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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