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草案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依法廢止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第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食品原料新目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以及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