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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是指因缺乏同意方的事先同意而暫時不能確定效力的表意行為,如果同意方對該法律行為的追認被確定為有效,否則被確定為無效。2.第壹個具有特征的法律行為是否成立還不確定。二是因未征得同意人同意,不確定是否生效;第三,如果同意持有人同意,則確認該行為有效,否則自始追溯無效。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類型是無權處分的先行行為。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權利的處分行為。該行為經權利人追認的,自處罰時起發生效力;權利人不追認的,認定無效;二是缺乏代理權的代理行為。壹個人在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所做的“代理行為”對我沒有效力,但如果事後我追認了,就成為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為”,對我生效;如果我否認,該行為將對演員生效。在我承認或否認之前,該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第三,限制被追認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以外的行為,如訂立自己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這種行為如果得到其法律代表的批準,就成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反之,則為無效民事行為;第四債權人同意之前的債務承諾。債務承諾是第三人承擔同等效力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債務承諾的效力是取代債務人,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債務承諾在債權人同意後才生效,在債權人同意前債務承諾行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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