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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食品抽樣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計劃、抽樣、檢驗和結果提交、復檢和異議、核查和處置、信息發布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抽檢是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南。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南。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品種抽樣檢驗;

2、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及其他抽樣要求;

3、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及其他檢驗要求;

4、抽樣結果及匯總分析的提交方式和時限;

5.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攜帶或者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抽樣文件和相關資料,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自行寄送樣品和文件。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樣品交付期限的,應當經組織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對有特殊儲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樣品的儲存和運輸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包裝標簽的要求,不會出現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實行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負責。

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檢驗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檢驗承擔機構不得將檢驗任務轉包或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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