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餐飲經營單位。
3.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經營,並將許可證懸掛或者放置在食堂顯著位置。
4、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安全和營養衛生自檢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5.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並落實場所、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維護校準、從原料采購到食品供應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餐具和飲具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