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行緊急報告制度:
(壹)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人數超過1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在學校、區域、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中毒事故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其他需要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