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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以上食物中毒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食品生產經營導致食物中毒情節嚴重,可能承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中毒事故分類:(1)壹般中毒事故:壹次食物中毒30-99人,學校、幼兒園、工廠、政府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5起以上,無死亡病例。(2)重大中毒事故:壹次食物中毒死亡100人以上,或學校、幼兒園、工廠、政府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30起以上,或死亡4人以下。(3)重大中毒事件:壹次食物中毒死亡1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法律依據:根據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行緊急報告制度:

(壹)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人數超過1人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在學校、區域、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中毒事故的,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其他需要實行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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