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工傷,經鑒定機構鑒定鼻骨骨折為壹級傷殘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等。
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根據當事人傷殘的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