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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發包人負責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2.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3、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使用。

5.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5)簽訂合同。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三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或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解散,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解散。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二)荒廢耕地兩年以上的;(三)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4)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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