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用於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