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餐飲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如證件是否齊全,店內食品存放的環境條件,食品的新鮮程度,食品的生產日期,食品或商品是否有國家批準文號,店內各個角落的環境衛生等;
2、對藥品生產、流通和經營、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如是否銷售非法藥品和化妝品,是否銷售過期藥品和化妝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安全標準應包含哪些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對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8.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