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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管理辦法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控、全程追溯、社會共治為基礎,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但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其他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的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負責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活動,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負責,依法依規從事營銷活動,誠信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用農產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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