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應當及時償還債務。債務人不按期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其執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追償債務;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強制執行,並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明債務人確實無能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中止消失後恢復執行。對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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