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引用他人作品不構成侵權:1、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而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並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2.引用部分不屬於引用作品的主體部分;3.未對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