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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調解書規定的時間晚壹天會強制還款嗎?

法律解析: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後,履行期限屆滿後,有義務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比調解協議約定的時間晚壹天還款的,當事人不申請不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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