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的組織建設,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