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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組織結構和職能

法律分析:執法服務機構:1、指揮中心(有辦公室標誌)2、國內治安大隊3、刑偵大隊(承擔原刑偵、經偵、稅偵、禁毒、刑事科技職能)4、治安管理大隊(承擔原治安、巡邏、戶政、出入境、網監職能)5、交管大隊。根據治安形勢的特點,可以選擇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禁毒大隊和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綜治機構:1、政工監督室(承擔原政工、工會、警務監督、監察、紀委職能)2、法制辦(承擔原法制、預審職能)。角色:1。可以顯示其功能的劃分。2.可以知道其權責是否適當。3.可見此人工作量是否過重。4.可以看出是否有不相關的人承擔幾個松散不相關的工作。5.可見是否存在有才能的人沒有發揮出來的情況。6.可以看出是否有重要崗位是給不能勝任這份工作的人的。7.可見晉升渠道是否暢通。8.可以看下壹次誰會晉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六條社區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治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設立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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