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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處理排放標準

汙水處理及排放標準如下: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2.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3.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汙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汙水排放方式:

1,城市有汙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和糞便廢水采用合流制排放;

2.當建築采用中水系統時,將根據用水戶和選定的原排水水質進行排放;

3.當大量冷卻廢水需要回收或再利用時,應設置單獨的管道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汙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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