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 * *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宣告失蹤。
失蹤人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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