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26於2004年2月24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為加快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全文* * *第三十壹條。

特許經營權投標的參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註冊資金、設施和設備;

(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償付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業績良好;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業務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

(七)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壹)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並接受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推薦合格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疑和公開答辯,選定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企業無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企業(以下簡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法律依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快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上一篇:《十宗罪》的作者蜘蛛為什麽會坐牢?
  • 下一篇:收據上沒有具體的簽合同時間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