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投標的參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註冊資金、設施和設備;
(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償付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業績良好;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業務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
(七)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壹)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並接受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推薦合格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疑和公開答辯,選定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企業無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企業(以下簡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法律依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快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