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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壹定要鑒定嗎?

法律分析:對於事故車輛中哪些情況需要檢驗鑒定,哪些情況不需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為公安部的規定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執法實踐中交警部門壹刀切認定所有事故車輛的做法有望在今後的詳細立法中得到解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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