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2.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3.法律行為:以根據遺囑表現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能夠產生法律效力並產生壹定法律效果的人的行為。以某種司法效果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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