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具有醫師以上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有權限開具病假條建議(或病情介紹書)。醫生只能給親自治療過的患者開病假條,並在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條必須由醫務部門蓋章才有效。所有專科醫生(急診值班醫生除外)不得出具本專科以外的病假條。簽發病假條的日期必須與診斷和治療日期壹致。凡提前簽發或推遲日期超過2天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或病情介紹)。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長天數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