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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的程序性表現體現在兩個方面。

法律分析:法律文書的程序性表現體現在兩個方面。第壹,結構是固定的,但語言是文化的。其中,結構固定,法律文書分為頭、體、尾三部分。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如下:

標題:①生產機構、語種名稱、序號;(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案由、審判過程等。;

正文:①案件事實;②辦理原因(請求);③處理(征求)意見;

尾部:①說明相關事項;②簽名、日期、印章;③註意事項。

文化語言是指法律文書的嚴謹的書面語言,壹般很少有口語化的詞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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