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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分析: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真實、客觀、合法的證據材料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官不會接受不真實、不合法和與案件無關的證據。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適用的程序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壹)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采取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的;(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材料的;(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形成的證據材料;(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原件,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拒絕承認該證據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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